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著更(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著作權事務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更(二)字第1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陳樂融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紹鈞 參 加 人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 表 人 林柏川 參 加 人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榮輝 參 加 人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德偉 參 加 人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榮輝 參 加 人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邦泰 參 加 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啟凱 參 加 人 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邦泰 參 加 人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騰芳 參 加 人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榮輝 參 加 人 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世銘 參 加 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鴻紳 參 加 人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鴻池 參 加 人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榮輝 參 加 人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順德 參 加 人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乃維 參 加 人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乃維 參 加 人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乃維 參 加 人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乃維 參 加 人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參 加 人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參 加 人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 參 加 人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紋魁 參 加 人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全 參 加 人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全 參 加 人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煦邦 參 加 人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煒 參 加 人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煦邦 參 加 人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達中 參 加 人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煒 參 加 人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森垣 參 加 人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恒慈 參 加 人 臺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森垣 參 加 人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慶壽 參 加 人 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憲忠 參 加 人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參 加 人 觀天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參 加 人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參 加 人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參 加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朝男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代 表 人 簡仁德 參 加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志 參 加 人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原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司) 代 表 人 許良宇 參 加 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福星 參 加 人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原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召開第6 屆第1 次會員大會,會中決議修正通過該會衛星電視臺、購物頻道及有線電視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復函報被告備查並公告。嗣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共40家公會、協會或公司對系爭使用報酬率異議,以其之訂定過程及內容,未與利用人協商且收費計算方式不合理等事由,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 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審議。案經被告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公告於網站上,嗣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陸續備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審議,經其列為審議程序參加人,並依同條第4 項規定,分別於100 年9 月8 日及同年10月19日召開第10次及第1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針對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被告爰參酌前揭委員會決議,審議決定變更原告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及數額,並以100 年10月31日智著字第10016003141 號函將審議結果通知原告、各申請人及審議程序參加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439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更為審理後仍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709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審理。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