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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3號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原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乃維
原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乃維
原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乃維
原告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乃維
原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煥鵬
原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煥鵬
原告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煥鵬
原告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紋魁
原告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順德
原告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建全
原告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建全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振儀
參加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代表人
吳政男
參加人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榮輝
參加人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德偉
參加人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榮輝
參加人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龔邦泰
參加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德偉
參加人
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龔邦泰
參加人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鴻紳
參加人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榮輝
參加人
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騰芳
參加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鴻紳
參加人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鴻紳
參加人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榮輝
參加人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慶餘
參加人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森垣
參加人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森垣
參加人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恒慈
參加人
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憲忠
參加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俊卿
參加人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俊卿
參加人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俊卿
參加人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俊卿
參加人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俊卿
參加人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信煒
參加人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潘煦邦
參加人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信煒
參加人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信煒
參加人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宗貽
參加人
大信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宛鑫
參加人
新紀元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鼎勝
參加人
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代表人
彭淑芬
參加人
活立旺生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昀喬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等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信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紀元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活立旺生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011323號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前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26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5 項規定,公告「衛星電視台及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惟原告等11家業者及其他30家業者認MCAT公告之使用報酬率對其權益影響重大,分別向被告申請審議。案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 項規定,於99年10月13日將受理前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項公告於被告網站,並邀集MCAT及申請審議人等進行意見交換後,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分別於100 年9 月29日、100 年12月22日及101 年4 月16日召開3 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諮詢著審會委員對該等使用報酬率之意見後,以101 年4 月24日智著字第1011 6002081號函(下稱前次處分)審定前揭使用報酬率。原告等及相關人等對於前揭使用報酬率審議結果中有關「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部分不服,分別訴經經濟部以101 年10 月24日經訴字第10106112240 號、第10106112290 號、第10106 112400號、第10106112430 號、第1010 6112460號、第10106113500 號及第10106113590 號,以及101 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106112390 號、第10106112480 號及第10106113520 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後,渠等或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後撤回,或未提起行政訴訟。其中經提起行政訴訟且未經撤回者共有2 案,該二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審認,前次處分就審定「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以下簡稱系爭使用報酬率)部分,未賦與相關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有收費對象不明確以及未具體載明裁量因素與依據之裁量不足瑕疵,以101 年度行著訴字第8 號及第9 號行政判決撤銷前揭經濟部101 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106112480 號、第1010 6112 390 號訴願決定及前次處分關於系爭「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部分,並確定在案。被告乃依前開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意旨重行審查,先函請MCAT及原告等42家有線電視業者提供實務授權資料,以及函請託播商針對MC AT 建議之費率表示意見,再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3 年11月3日召開103 年度第6 次著審會諮詢其意見後,以103 年11月28日智著字第10316007511 號函重為本件系爭使用報酬率審定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月日經訴字第104063075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等32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等32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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