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原 告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慶壽(董事長) 原 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森垣(董事長) 原 告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森垣(董事長) 原 告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恒慈(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振儀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代 表 人 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