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51號
- 原告
- 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慧娟(董事長)住同上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登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宇君(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蔡俊宏君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7 日以「RacingPro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74750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2 年4 月16日起至112 年4 月15日止)。嗣參加人於105 年5 月20日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5 月20日中台評字第H01020215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105063109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