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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維心彭洪英蔡如琪

原告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錦瑭
原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唐承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鄭耀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上列當事人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及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承健」、「共同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