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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蓉陳端宜蔡志宏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優(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金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惠森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盧建川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於106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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