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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3原告北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林金泉(董事長)

6

7訴訟代理人林瑞祥

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

10

11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12

13參加人呂學壽

1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

15院裁定如下:

16主文

17呂學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8理由

19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20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21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分

22別定有明文。

23二、訴外人呂學壽前於民國96年4月30日以「塑膠皮/布之使用

24長度顯示數值」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6207031號審

25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項),發給新型第M324774號

26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

27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1信股1經被告審查,以104年4月29日(104)智專三(一)05017字

2第10420562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2舉發成立應

3予撤銷」及「請求項3至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

4揭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4年1

52月16日經訴字第1040631402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

6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

7及原處分中「請求項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命被告作成「

8請求項3舉發成立」之處分。

9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10,訴外人呂學壽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呂學壽有參

11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規

12定,裁定如主文。

13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6法官張銘晃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0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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