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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李維心林秀圓蔡如琪

原告
棋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鴻輝(董事)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雄東(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前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以「電路板治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10221865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69138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以該專利請求項3 至7及9 項有違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4 年9 月22 日 (104 )智專三(三)05126 字第10421281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3 至7 、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2 月3 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04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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