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
- 原告
- 台灣超微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詹進喜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澤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霖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3 月16日以「光學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6項,嗣於99年2 月2 日修正為6 項,被告編為第9610903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公告及發給發明第I3254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26條第2 、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103 年9 月4 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及第3項之規定,以104 年3 月27日(104 )智專三(一)02008字第104204055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9 月4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4 年7 月21日經訴字第1040631196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