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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慶行(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7日以「風扇扇葉平衡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0645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6724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4 年11月20日(104 ) 智專三(三)05134 字第10421567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2 月3 日經訴字第1050630072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第98206454號型專利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奇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奇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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