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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陳玉汝

  • 原告
    周欣慧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原  告 周欣慧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玉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10日以「具有可拆透氣基體的涼席」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被告編為第102200568 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5478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3 年10月6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於104 年9 月30日以(104 )智專三(一)02008 字第104213245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2 月26日經訴字第105063019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應命被告就系爭專利舉發案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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