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林欣蓉、范智達、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黃世雄、洪淑敏、張宏嘉
- 原告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原 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雄(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宏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4 月20日以「上陽SANYANG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 類之「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油、機油(潤滑油、齒輪油、汽缸油、機油、機車油、鏈條油)」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997634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1年5 月16日至101 年5 月15日止;後經申准延展註冊,仍指定於前揭商品,權利期間至111 年5 月15日止,下稱系爭商標)。嗣訴外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公司)於104 年8 月21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應有前揭商標法所定廢止事由,以105 年3 月17日中台廢字第L0104045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5 年7 月21日經訴字第105063081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三陽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三陽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及三陽公司陳述意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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