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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29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欣蓉張銘晃魏玉英

原告
德國商KS器具工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代表人
Orhan Altin(奧爾罕阿爾廷)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俊雄(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國於103 年5 月23日以「KS TOOLS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8 類之「萬能刀、萬能鉗、老虎鉗、扳手、剝線鉗、手動扳手用套筒、手動手工具、手動切管器、手鑽、刮削工具、剪斷器、棘輪、絲錐扳手、螺絲起子、戳子、鑽、鑽頭、鑿具」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0159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所定不得註冊之事由,以105 年3 月31日中台異字第1040433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5 年7 月29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839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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