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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林欣蓉陳端宜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呂劉彩玲、洪淑敏、依夫艾倫

  • 原告
    大大小小行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原   告 大大小小行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劉彩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依夫艾倫 蘇瓦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以「希可可Chiccoco」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指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動物用化妝品、寵物洗髮精、動物用潔毛劑、寵物洗浴乳、寵物用除臭劑、用於清潔及除塵的罐裝加壓空氣、空氣芳香劑、家庭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商品、第5 類之「非人體及動物用除臭劑、空氣除臭劑... 動物用蛋白質營養補充品」、第31類「動物飼料、家畜飼料... 供動物便溺或睡臥用泥炭」及第35類之「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電腦網路線上廣告... 寵物用品零售批發」等商品或服務,向被告申請商標註冊。經被告審查準,列為註冊第1639052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3 年4 月16日至113 年4 月15日。嗣參加人法國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第3 類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於103 年7 月16日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開第3 類商品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之適用,以105 年4 月28日中台異字第 103050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 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8 月4 日經訴字第10506308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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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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