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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 當事人
    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51號原   告 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慧娟(董事長)住同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登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宇君(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蔡俊宏君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7 日以「RacingPro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74750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2 年4 月16日起至112 年4 月15日止)。嗣參加人於105 年5 月20日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5 月20日中台評字第H01020215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105063109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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