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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5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原告
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慧娟(董事長)住同上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登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宇君(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蔡俊宏君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7 日以「RacingPro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74750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2 年4 月16日起至112 年4 月15日止)。嗣參加人於105 年5 月20日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5 月20日中台評字第H01020215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105063109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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