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 原告
-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錦瑭
- 原告
-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唐承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皓正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盧耀民
- 參加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玉樹
- 訴訟代理人
-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鄭耀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上列當事人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及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承健」、「共同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