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27號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惠如林欣蓉范智達

原告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尚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靜怡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志誠(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順林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1 月15日以「優の生活大師UdiLife 設計圖」商標(簡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為他人之採購服務、櫥窗設計、拍賣、產品包裝、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食品飲料零售、布疋衣服服飾配件零售、家具室內裝設品零售、五金零售、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文教用品零售、鐘錶零售、眼鏡零售、電器用品電子材料零售、汽機車自行車零件配備零售、首飾貴金屬零售、化粧品零售、康樂用品零售、機械器具零售」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第01286196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櫥窗設計、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部分服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提起廢止,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4 月27日中台廢字第L0102018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櫥窗設計』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部分服務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前開廢止不成立部分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 4年11月30日經訴字第104063167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原告部分撤銷,被告應作成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順林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順林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