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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上訴人
即參加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元章(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諾得有限公司公司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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