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參加人
-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紀元章(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諾得有限公司公司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