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元章(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諾得有限公司公司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