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
- 原告
-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豐德(董事)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盧耀民
- 參加人
-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智仁(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以「果真酸」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抗凍劑、保冷劑、抗氧化劑、脂肪酸、生物鹼類、蛋白質(原料)、果蔬保鮮劑、植物生長抑制劑、植物生長激素、植物荷爾蒙劑、植物活力劑、植物生長促進劑、葉面亮鮮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63656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3 年4 月16日起至113 年4 月15日止。嗣參加人於103 年6 月5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第1 類部分商品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4 年10月7 日中台異字第103038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1636568號『果真酸』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生長抑制劑、植物生長激素、植物荷爾蒙劑、植物活力劑、植物生長促進劑、葉面亮鮮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本件商標其餘指定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就異議成立部分中之關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2 月26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13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