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豐德(董事)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智仁(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本院105 年度行商訴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288 頁),經本院先後於同年9 月11日、26日通知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289-290 頁),然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已逾20日期間,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