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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汪漢卿魏玉英張銘晃

上訴人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豐德(董事)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智仁(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本院105 年度行商訴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288 頁),經本院先後於同年9 月11日、26日通知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289-290 頁),然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已逾20日期間,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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