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豐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行政訴訟聲請迴避規範之適用:按法官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第33條第2 項但書之事實,自為聲請之日起,應於3 日內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34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以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倘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調查順序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判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商標異議事件:聲請人與經濟部智慧財產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商標異議事件,現於本院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中,由張銘晃法官負責審理。聲請人就本件商標異議案所提之4 項證據,證據名稱與內容,說明臚列如下: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買農藥要登記及索取販售證明廣告,內容為購買農藥須登記姓名、身分證字號、年齡、住址、數量、聯絡方式及農藥名稱;販售證明應包含購買人、使用作物、販賣業者、防治對象、農藥名稱及農藥數量(見本院卷第9頁)。其內容規定明確。
2.2015年10月13日列印之中時電子報內容,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00000 ,賣農藥不開處方箋最高罰15萬(見本院卷第10頁)。說明立法院三讀通過農藥管理法修正案,購買農藥須登記之法令。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農授防字第1040242040號函(見本院卷第11頁)。說明農藥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中商品之第5 類,肥料為第1 類,屬不同類別。
4.有限責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員工消費合作社91年1 月印行之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摘錄(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說明肥料係第1 類,農藥係第5 類,不同類別。
(二)法官不予採納證據與未說明不採納理由:本件商標異議事件,雖於105 年9 月19日準備程序審理時,聲請人已提出說明,並以前開4 項直接證據為證。惟法官均不予採納證據,亦未說明不採納理由,爰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之審理。
三、本件迴避聲請應予駁回:
(一)聲請人未釋明法官迴避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法官對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說明,顯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
(二)法官合法行使職權:聲請人雖以法官於準備程序中,逕不予採納聲請人就商標異議案有關之說明與提出之4 項證據,且亦未為不採納理由之說明,為其聲請迴避之理由。惟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認定事實及審酌所憑之證據是否可信或有無虛偽或有無其他可採行之救濟途徑等,係屬審判上法官自由心證之職權行使。且行政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提出之主張及理由,是否予以採納,係行政訴訟法第209 條第1 項第7 款於判決內應說明之事項。參諸準備程序之進行,為法官就系爭案件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訴訟指揮。準此,難據此認定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