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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惠如林欣蓉范智達

原告
台灣愛生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宋子汶(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燦陽(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台灣愛生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4 月15日以「全日美」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遞送,廣告製作,廣告代理,工商廣告之宣傳,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廣告宣傳本之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代理進出口服務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為他人採購服務,貨物公證,辦理會計業務,代客記帳,工商管理協助,企業管理顧問,新聞剪報服務,櫥窗設計及擺設之設計,拍賣,網路拍賣,市場調查,電視收視率調查,公關,電視牆之出租,廣告牆之出租,電子廣告看板出租,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及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產品包裝,綜合性商品零售,超級市場,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食品及飲料零售,布疋及衣服及服飾配件零售,文教用品零售,鐘錶,首飾及貴金屬之零售,家具及室內裝設品零售,化妝品、康樂用品之零售,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電腦檔案管理,電腦資料庫管理」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9059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4 月9 日以該商標有當時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4 年5 月25日以中台廢字第1030186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125日經訴字第104063168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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