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優(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凱婷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金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惠森 (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盧建川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於106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