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3原告北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林金泉(董事長) 6 7訴訟代理人林瑞祥 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 10 11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12 13參加人呂學壽 1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 15院裁定如下: 16主文 17呂學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8理由 19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20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21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分 22別定有明文。 23二、訴外人呂學壽前於民國96年4月30日以「塑膠皮/布之使用 24長度顯示數值」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6207031號審25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項),發給新型第M324774號 26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27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1信股1經被告審查,以104年4月29日(104)智專三(一)05017字 2第10420562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2舉發成立應 3予撤銷」及「請求項3至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 4揭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4年1 52月16日經訴字第1040631402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 6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 7及原處分中「請求項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命被告作成「 8請求項3舉發成立」之處分。 9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10,訴外人呂學壽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呂學壽有參11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規 12定,裁定如主文。 13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6法官張銘晃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0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2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