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3原告北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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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人林金泉(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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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訴訟代理人林瑞祥
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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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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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參加人呂學壽
1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
15院裁定如下:
16主文
17呂學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8理由
19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20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21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分
22別定有明文。
23二、訴外人呂學壽前於民國96年4月30日以「塑膠皮/布之使用
24長度顯示數值」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6207031號審
25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項),發給新型第M324774號
26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
27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1信股1經被告審查,以104年4月29日(104)智專三(一)05017字
2第10420562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2舉發成立應
3予撤銷」及「請求項3至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
4揭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4年1
52月16日經訴字第1040631402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
6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
7及原處分中「請求項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命被告作成「
8請求項3舉發成立」之處分。
9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10,訴外人呂學壽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呂學壽有參
11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規
12定,裁定如主文。
13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6法官張銘晃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0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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