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原 告 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旼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京叡 莊榮昌 參 加 人 黃鴻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鴻展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條第3 項並準用之。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4 月16日以「IC檢測裝置(二)」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3110783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發給發明第I233997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3 項、第4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第4項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規定,以104 年6 月24日(104 )智專三(二)04192 字第104208221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 月27日經訴字第104063190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