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原 告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育申(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12月6 日以「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42916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7033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3 項規定,及同法第22條第1 、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5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4 項之規定,以104 年9 月30日(104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421397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5 年2 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139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