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原 告 蔡馥嶸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江國塼 參 加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惟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輔 佐 人 張誠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