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原 告 科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俊欽(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以「哺乳衣」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101223241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4946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3 年5 月14日、同年11月12日、12月29日、104 年2 月2 日及同年2 月13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以104 年11月19日(104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421561990 號為「104 年2 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4 至12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前開關於「請求項2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5 年4 月27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451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