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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欣蓉陳端宜蔡志宏

原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孟真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德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2 月4 日以「平面柵格陣列電連接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編為第94103751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278149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 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2 年11月4 日及104 年2 月13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亦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104 年2 月13日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乃以104 年10月29日(104 )智專三(一)04064 字第10421467670 號為「104 年2 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5 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044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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