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原 告 張菀倩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奇咸(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8 月6 日以「記憶體模組之保護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該局編為第9321250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196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5 月20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3 月30日(105 )智專三(一)04064 字第10520387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5 年9 月10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91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