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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汪漢卿魏玉英張銘晃

抗告人
吳東法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6日本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補充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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