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 抗告人
- 吳東法
-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6日本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補充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6日本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補充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