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游文雄
- 上訴人園庄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園庄貿易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游文雄(董事 )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6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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