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70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 代表人
- 溫泰鈞(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毓貞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萬冠麗(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揭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9 月2 日以「看見台灣VideoTaiwan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藉由網際網路查詢資料、文件圖書;書籍、雜誌之出租;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舉辦各種講座、網路教學、遠距教學;透過網際網路提供電腦遊戲;透過網路提供教學資訊、休閒娛樂資訊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嗣於93年4 月6 日將商標申請權讓與原告之前手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100119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復經被告於103 年4 月23核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經申准延展權利期間至113 年4 月30日止。嗣參加人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12月2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5 月26日中台廢字第1040675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6 年10月27日經訴字第106063107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