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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李維心彭洪英熊誦梅

  • 當事人
    劉光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劉光德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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