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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邱佳瑜(董事長)

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代表人張松輝(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106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1信股。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本院卷第268頁至第269頁),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臺北市」),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蕭文學

法官杜惠錦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