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公平交易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陳冠宏律師 林詠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QUALCOMM INCORPORATED 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有關公平交易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