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張博勝、洪淑敏、彭建文
- 原告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01號原 告 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博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中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建文(董事) 上列兩造間商標異議事件,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建文為參加人中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消滅時,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裁定命當事人續行訴訟,這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 條分別有所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關於訴訟程序停止的規定,也準用前面所述條文規定。 二、本件參加人的代表人原本是林孟琪,民國107 年8 月6 日變更為彭建文,這項變更有臺中市政府107 年8 月6 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396430 號函可參照,而參加人沒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根據前述規定,應該由我們依照職權裁定命彭建文成為參加人的法定代理人來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君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