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汪漢卿、黃珮茹、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彭玉滿
- 原告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江日舜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傅嘉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嘉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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