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園庄貿易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代表人
- 游文雄(董事 )
- 訴訟代理人
- 羅庭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6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