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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汪漢卿蔡志宏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
    溫泰鈞、洪淑敏、萬冠麗

  • 原告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70號原   告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代 表 人 溫泰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萬冠麗(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揭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9 月2 日以「看見台灣VideoTaiwan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藉由網際網路查詢資料、文件圖書;書籍、雜誌之出租;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舉辦各種講座、網路教學、遠距教學;透過網際網路提供電腦遊戲;透過網路提供教學資訊、休閒娛樂資訊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嗣於93年4 月6 日將商標申請權讓與原告之前手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100119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復經被告於103 年4 月23核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經申准延展權利期間至113 年4 月30日止。嗣參加人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12月2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5 月26日中台廢字第1040675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6 年10月27日經訴字第106063107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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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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