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原 告 錢華琴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家鈺(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以「十方云集」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第21類「茶具,茶杯,酒杯,飲水玻璃杯,濾茶球,茶葉罐,家用盤、水晶製裝飾品、玻璃製裝飾品、陶製裝飾品、瓷製裝飾品、玻璃製容器,玻璃製瓶,玻璃瓶,玻璃製球狀容器,玻璃製瓶塞,玻璃製瓶蓋,玻璃罐,陶瓷製容器、瓦製容器、陶瓷製缸,瓦製缸,陶瓷製甕,瓦製甕,陶瓷製罈,瓦製罈,陶瓷製罐,瓦製罐,陶瓷製瓶,陶瓷製容器」、第30類「茶葉,紅茶,綠茶,清茶,茶磚,包種茶,普洱茶,烏龍茶,龍井茶,鐵觀音茶、茶包、冰茶、茶飲料、泡沫紅茶,碳酸冰紅茶,檸檬紅茶,茶葉包,茶葉粉,冰紅茶,冰茶,紅茶包,茶葉飲料,茶飲料,茶包,花茶茶包,樹木茶,青草植物茶包」商品及第35類「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協助企業對外採購服務,開發票服務、拍賣,藝術品拍賣,網路拍賣、茶葉零售批發、茶飲料零售批發、五金零售批發、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批發」、第43類「餐廳,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咖啡館,啤酒屋,酒吧,飯店,點心吧,小吃攤,泡沫紅茶店,餐廳,燒烤店,牛排館,涮涮鍋店,居酒屋,素食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冰店,複合式餐廳,旅館,賓館,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742936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4 年12月1 日起至114 年11月30日止(下稱系爭商標)。嗣訴外人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方雲集公司)於105 年2 月26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以105 年10月27日中台異字第G01050145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6 年2 月17日經訴字第106063010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八方雲集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八方雲集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 規定命兩造及八方雲集公司陳述意見(本院卷第86至87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