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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6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3原告食獻事業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吳承諺(董事)住同上

6訴訟代理人謝佩玲律師

7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

9

10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1參加人張家華

12

13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14裁定如下:

15主文

16張家華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7理由

18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19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20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21明文。

22二、原告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以「樂沛特LOVE-PET及圖」

23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

24務分類表第31類之「寵物食品、寵物飲料」商品,向被告申

25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冊第175950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26)。嗣參加人張家華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

271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11,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2規定,以105年11月3日中台異字第G01050257號商標異議

3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4訴願,經經濟部106年2月24日經訴字第10606301540號決

5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

6定均撤銷。

7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8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9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10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2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13法官蕭文學

14法官杜惠錦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7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18書記官林佳蘋

19

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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