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6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 3原告食獻事業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吳承諺(董事)住同上 6訴訟代理人謝佩玲律師 7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 9 10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1參加人張家華 12 13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14裁定如下: 15主文 16張家華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7理由 18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19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20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21明文。 22二、原告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以「樂沛特LOVE-PET及圖」 23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 24務分類表第31類之「寵物食品、寵物飲料」商品,向被告申 25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冊第175950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26)。嗣參加人張家華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 271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11,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 2規定,以105年11月3日中台異字第G01050257號商標異議 3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4訴願,經經濟部106年2月24日經訴字第10606301540號決 5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 6定均撤銷。 7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8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9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10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2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13法官蕭文學 14法官杜惠錦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7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18書記官林佳蘋 19 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