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5號 3原告台北數位樂學股份有限公司 4 5 6代表人藍信彰(董事長) 7 8訴訟代理人楚曉雯律師 9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 11 12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3參加人美商蘋果公司 14 15 16代表人湯瑪斯‧拉斐爾(ThomasR.LaPerle)(助理秘書Assista 17ntSecretary) 18(送達代收人:邵瓊慧律師) 19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 20定如下: 21主文 22美商蘋果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3理由 24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25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26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27二、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以「KIZIPAD設計體」商標,指 1信股1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9類之「電腦;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電腦軟體;電腦硬體;3網際網路設備;電子出版品;電子字典;電子書;可下載之音 4樂檔案;可下載之影像檔案;從網際網路下載之書籍;從網際 5網路下載之圖片;攜帶式快閃記憶體;平板電腦專用袋;平板 6電腦護套;平板電腦專用套;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從網 7際網路下載之遊戲程式」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註 8冊第0164554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 9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 10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1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5年9月30日中台異字第G 120103062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13。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年3月7日經訴字第106 140630202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15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16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 17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18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19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2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1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22法官蕭文學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6 27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