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5號
3原告台北數位樂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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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表人藍信彰(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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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訴訟代理人楚曉雯律師
9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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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3參加人美商蘋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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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代表人湯瑪斯‧拉斐爾(ThomasR.LaPerle)(助理秘書Assista
17ntSecretary)
18(送達代收人:邵瓊慧律師)
19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
20定如下:
21主文
22美商蘋果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3理由
24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25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26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27二、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以「KIZIPAD設計體」商標,指
1信股1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9類之「電腦;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電腦軟體;電腦硬體;
3網際網路設備;電子出版品;電子字典;電子書;可下載之音
4樂檔案;可下載之影像檔案;從網際網路下載之書籍;從網際
5網路下載之圖片;攜帶式快閃記憶體;平板電腦專用袋;平板
6電腦護套;平板電腦專用套;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從網
7際網路下載之遊戲程式」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註
8冊第0164554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
9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
10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
1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5年9月30日中台異字第G
120103062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13。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年3月7日經訴字第106
140630202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
15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16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
17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
18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19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2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1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22法官蕭文學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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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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