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3號原 告 新泰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鴻圖(董事)住同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明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雅容(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鑫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8 月31日以「星鑽Star Diamon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7類之「隔熱紙…隔熱板…」等20項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嗣減縮指定使用商品為「隔熱紙;防爆隔熱膜;玻璃隔熱膜;窗戶用防強光薄膜;防刮保護膜;冷裱膜;窗飾膠膜;非包裝用塑膠膜;非包裝用再生纖維素薄膜;非包裝用賽璐珞薄膜;汽車烤漆保護塑膠膜纖維織物」等11項商品後,准列為註冊第176947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5 年11月30日中台異字第G0105036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4 月26日經訴字第106063036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