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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汪漢卿張銘晃魏玉英
  • 法定代理人
    簡督憲、洪淑敏、辛學偉

  • 原告
    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原   告 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督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學偉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蕭翊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國於102 年11月29日以「台睿生技及圖TaiRx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提供研究和開發;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食品品質檢驗」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65822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以105 年11月30日中台異字第103076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提供研究和開發;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本件商標指定使用於其餘服務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 年5 月11日以經訴字第1060630297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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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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