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原 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舒欣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葛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介正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4 月28日以「傷口敷料」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19555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葛介正於105 年5 月12日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違反前揭規定,以106 年5 月17日(106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620532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6063112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