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李維心、彭洪英、熊誦梅
- 當事人劉光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劉光德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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