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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得灶李維心陳忠行

原告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郁鏘(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重松(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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