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李得灶、李維心、陳忠行
- 當事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原 告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郁鏘(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松(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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