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 原告
-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郁鏘(董事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凱婷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重松(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