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 原告
- 詠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明素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竫榆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吳凱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
- 參加人
-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經訴字第106063048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以「冷凍庫的除霜裝置」(下稱系爭專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上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二、原告之主張:
(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不具進步性:雖訴願決定認冷氣之傳遞以對流或傳導之方式各有功效及優缺點,均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視其使用場所而可輕易思及選定之習知技術,惟訴願決定並未就藉由增加集水條板間隔而使冷氣傳導功率增加以達成上述功效為通常知識進行舉證,顯純然係其主觀臆測;又無論原處分或訴願決定皆未經調查且無證明系爭專利利用傳導之方式來達到冷能輸出導致冷能無法快速均勻分配於冷凍庫之證據,顯有調查不備之瑕疵。習知技術係以一大片狀無間斷之波浪板體阻隔冷空氣之下降,而證據2 雖揭露以導管2 及導引片3 對應於上方之複數翼片12,用於承接霜水,惟證據2 採取者為封閉式設計,原處分引證未考量到此封閉設計仍會導致冷能傳導受到集水條板之阻礙,而與習知技術一樣,有必須增加風扇促進對流之方式使冷能輸出,並導致食物風乾之弊。系爭專利採用區隔集水條板以增加冷能輸送功率的技術手段克服了因除霜裝置之設置,而必須增加風扇導致對流增加而風乾食物之問題,此技術手段自始並未揭露於習知技術與證據2,縱使在該領域中有通常知識之人將習知技術與證據2 結合,亦非簡單得以完成,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自具有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特徵,因此解釋請求項7 之範圍時,須包含請求項1 所有之技術。如前所述,習知技術及證據2 之結合並無法簡單結合完成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且引證中均未揭露任何有關排水槽設置之技術特徵,自不得任意臆測該領域之通常知識之人均得輕易完成,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自仍具有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4 為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特徵,因此解釋請求項2 之範圍時,須包含請求項1 所有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習知技術及證據2 之結合並無法簡單結合完成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4 均有進步性。證據3 所揭露者,係必須透過壓縮機61於冷凝模式下運作產生之熱能回收提供給熱煤儲存單元63對工作流體保溫,再由熱煤儲存單位63向第二管本體33與U 型連接管42構成之連續U 型迴路輸出高溫之工作流體。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係直接藉由散熱器提供熱源,並無熱煤儲存單位構件之設置,而係直接將熱源管設置於集水條版底面,並凸設容置槽將集水條板與熱源管的接觸面積增加,以達快速除霜效果之技術特徵,引證中並未揭露此項特徵。且證據3 僅揭露高溫工作流體循環流動於該第二管本體33與U 型連接管42所構成之連續U 型迴路中,該U 型連接管的兩端係分別嵌設於兩相鄰第一管本體31之通道311 內,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熱源管彼此係成串聯方式連通並非相同之技術手段,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自非可藉習知技術、證據2 、證據3 之組合而得輕易完成之技術手段,爭專利請求項2 、3 與證據2 因導管2 藉增加熱源管內壁凹槽22之較複雜但導熱功率未必較佳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且習知技術、證據2 、證據3 僅揭露有集水條板、熱源管、及熱源得以藉回收壓縮機之熱能的熱媒儲存單元提供,均未揭露集水條板底面設置容置槽並包覆熱源管及未設有熱煤儲存單元,逕依散熱器提供熱源之技術特徵,彼此顯然有所差異,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4 顯然具備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4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 之附屬項,而請求項6 為依附於請求項1 或5 之附屬項,均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特徵,因此解釋請求項5 、6 之範圍時,須包含請求項1 所有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習知技術及證據2 之結合並無法簡單結合完成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均有進步性。證據4 熱導管之製造方法係一避免高導熱性物體影響周邊電子元件之阻熱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冷氣連通管的外周圍包覆有隔離材料」係一避免冷氣連通管本身輸送冷能散失之技術領域,兩者技術領域不同,相同技術領域而有通常知識之人自無動機且無法輕易將習知技術、證據2 、3 、4 結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此起訴聲明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
(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一種冷凍庫的除霜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的除霜裝置2 ),包括有複數組支撐吊架組(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的吊架組21)、複數個集水條板(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的集水盤22);該支撐吊架組一端固定於冷凍庫的天花板上(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的吊架組一端固定於冷凍庫的天花板上),另一端可供複數個集水條板支承(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的吊架組另一端可供集水盤22支承);該複數個集水條板係成間隔狀設置,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的蒸發器1 的盤管),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僅未揭露系爭專利「該複數個集水條板係成間隔狀設置,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之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係將先前技術的集水盤22替換為多個相間隔設置的集水盤6 ,且每一集水條板6 各別對應上方的盤管71,故先前技術已揭露大部分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2.證據2 已揭露冷媒霜水排導裝置係設置於對應的冷媒傳導裝置1 下方,依證據2 圖4 ,冷媒傳導裝置1 上方具有複數翼片12(12a) 及冷媒管11(相當於系爭專利具有盤管71蒸發器7 ),另冷媒傳導裝置1 下方具有導管2 及導引片3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集水條板6 )對應於上方之複數翼片12(12a)及冷媒管11,主要用於承接該冷媒傳導裝置表面流下來的結霜,故證據2 的冷媒傳導裝置下方的功效等同於系爭專利之集水條板6 ,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該複數個集水條板係成間隔狀設置,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集水板條6 為複數排列,僅為元件數量之簡單增加,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綜上說明,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全部構件,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與系爭專利均屬冷凍除霜裝置,同屬相同技術領域之創作,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因此,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並相互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除霜裝置,可以達成相同之功效,從而,前揭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全部之技術內容,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除霜裝置更具有排水槽,該排水槽可承接來自集水條板的水」。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經查,證據2 說明書第4 頁記載:「使本新型相對於該傳導裝置1 傾斜地接合…,進而使本新型所承接之霜水沿軸向朝較低之一端流動以便收集。」據此,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在冷媒水排導裝置較低的一處設置排水槽,以收集往低處流動的霜水,避免霜水流至地面不易清理。因此,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步性:
1.依證據2 之導管2 係連接導引片3 ,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熱源管8 設置於集水條板6 底部並用於升溫之技術特徵。另將證據3 之第二管本體33及U 型連接管42串聯之技術應用於證據2 之導管上,可輕易完成請求項2 之冷凍除霜裝置。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證據3 與系爭專利均屬冷凍除霜裝置,同屬相同技術領域之創作,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因此,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證據3 並相互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除霜裝置,可以達成相同之功效,從而,前揭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依附於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 全部之技術內容,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集水條板朝蒸發器的盤管方向凸設一容置槽,該熱源管即設於該容置槽內」。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經查,證據2 的導管係與二導引片結合供高溫工作流體流通,已揭露系爭專利熱源管之導管設置技術,系爭專利之容置槽僅供熱源管位置固定之用,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依附於請求項3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3 全部之技術內容,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熱源管的熱源可由冷凍機的散熱器提供」。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經查,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記載:「…壓縮機61位於冷凝模式下運作所產生的熱能並予以回收提供該熱媒儲存單元63對所儲存之工作流體的保溫…」,據此,證據3 的第二管本體33內的高溫工作流體之熱能,可由回收壓縮機( 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冷凍機) 之熱能的熱媒儲存單元提供,等同於系爭專利以散熱器提供熱源管熱源。因此,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4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全部之技術內容,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盤管與盤管之間具有冷氣連通管,該冷氣連通管的外周圍包覆有隔離材料」。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經查,證據3 說明書記載:「壓縮機61將驅使一低溫的工作流體循環流動於該等第一管本體31(等同於系爭專利之盤管71)與該等U 型連接管41(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冷氣連通管)所構成之冷卻循環迴路」。證據4 為熱導管與系爭專利之連通管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其鋁系合金管體外表設有一處或多處阻熱區段。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能運用證據4之隔熱材料包覆於證據3 之U 型連接管41,以增加隔熱能力。因此,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依附於請求項1 或5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或5 全部之技術內容,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盤管為一太陽管」。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5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經查,證據2 的冷媒傳導裝置1 或證據3 的傳導裝置3 已揭露一或多個管體搭配多片分別向外延伸之翼片的太陽管結構,業已揭露本項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答辯:除引用被告之陳述及聲明外,並到庭陳稱:證據2 、3 均係參加人之發明,在大陸、越南、馬來西亞均有專利,系爭專利僅改變一點點,不算進步,且認原告係仿冒其專利,請求撤銷系爭專利。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之爭點: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12月22日以「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即系爭專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322263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專利第M506269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5 年5 月9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1 月25日(106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620097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5 月9 日經訴字第10606304820 號訴願決定書以相同理由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故本件之主要爭點為參加人舉發時所提證據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之主要內容:系爭專利為一種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包括有複數組支撐吊架組、複數個集水條板;該支撐吊架組一端固定於冷凍庫的天花板上,另一端可供複數個集水條板支承;該複數個集水條板係成間隔狀設置,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且系爭專利係藉由該除霜裝置的複數個集水條板係成間隔狀設置,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因此該蒸發器的冷能即可由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的間距,以冷氣下降的原理自然的下降,而無需另設冷能輸送風扇,而不致使冷凍物品風乾導致表面受損影響品質及重量,藉此可有效降低冷凍庫的使用成本,同時可提升冷凍庫的冷房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內容如下:
1.一種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包括有複數組支撐吊架組、複數個集水條板;該支撐吊架組一端固定於冷凍庫的天花板上,另一端可供複數個集水條板支承;該複數個集水條板係成間隔狀設置,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其中,該集水條板的底面設置有熱源管,該熱源管係成串聯方式連通。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其中,該集水條板朝蒸發器的盤管方向凸設一容置槽,該熱源管即設於該容置槽內。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其中,該熱源管的熱源可由冷凍機的散熱器提供。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其中,該盤管與盤管之間具有冷氣連通管,該冷氣連通管的外周圍包覆有隔離材料。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5 項所述之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其中,該盤管為一太陽管。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其中,該除霜裝置更具有排水槽,該排水槽可承接來自集水條板的水(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
(三)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為臺灣103 年3 月2 日公告之第M474893 號「冷媒霜水排導裝置」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103 年12月22日之申請日。證據2 為一種冷媒霜水排導裝置,安裝於一冷媒傳導裝置上,該冷媒傳導裝置包含一冷媒管,及多數間隔設置於該冷媒管上且向下延伸的翼片。該排導裝置包含一導管、二分別設置於該導管之兩相反側的導引片,及一用以結合該冷媒霜水排導裝置與該冷媒傳導裝置的結合單元。該導管包括一圍繞壁,該圍繞壁圍繞界定出一軸向延伸並供工作流體流通之流道。該等導引片能承接由該冷媒傳導裝置之該等翼片所流下來之霜水,而流通於該導管之流道中的高溫工作流體能使承接之霜水保持液態以方便集中並回收(證據2 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二)。
2.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為一種鎖設於冷凍庫的天花板上之除霜裝置,其係配合該蒸發器設置,該除霜裝置包括一吊架組及一集水盤,而證據2 為一種冷媒霜水排導裝置,其係設置於習知冷媒傳導裝置之下方,其包含一導管、二分別連接於該導管上的導引片等,可知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皆屬於冷凍庫除霜裝置之相關技術領域,且二者間具有共通之結構,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以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對比系爭專利,以及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3.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技術比對:
⑴系爭專利之「一種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包括有複數組支撐吊架組、複數個集水條板,該支撐吊架組一端固定於冷凍庫的天花板上,另一端可供複數個集水條板支承」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圖一及說明書【先前技術】部分第[0003]段記載「…該吊架組21一端鎖設於冷凍庫的天花板上,另一端可供集水盤22支承…」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支撐吊架組」及「集水條板」技術特徵係對應於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吊架組21」及「集水盤22」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雖未揭露「複數」之支撐吊架組及集水條板,惟根據使用面積、範圍等需求增設組件之數量,其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夠輕易完成者;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而能輕易完成者。
⑵系爭專利之「該複數個集水條板係成間隔狀設置,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技術特徵,由證據2 圖4 及說明書第[0009]-[0011] 段記載之內容,可得知證據2 之冷媒霜水排導裝置裝設於每一冷媒管11之下端,透過該等導引片3 之承接部31承接該冷媒傳導裝置1 除霜時由該等翼片12所滴落之霜水,顯見系爭專利之「集水條板」及「蒸發器的盤管」係對應於證據2 之「冷媒霜水排導裝置」及「冷媒管11」,證據2 之冷媒霜水排導裝置用於承接冷媒傳導裝置所產生之霜水,以將霜水集中回收,其功效亦與系爭專利中用於承接盤管霜水之集水條板實質相同,因此,在證據2 已揭露每個冷媒管下方裝設一冷媒霜水排導裝置之技術內容的基礎上,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而能輕易完成者。
4.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7 依附請求項1 ,其進一步界定「該除霜裝置更具有排水槽,該排水槽可承接來自集水條板的水」技術特徵,由證據2 圖4 及說明書第[0012]段記載「…該等連接部32上之第一穿孔321 為傾斜設置,使本新型相對於該傳導裝置1 傾斜地接合,…,進而使本新型所承接之霜水沿軸向朝較低之一端流動以便收集」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排水槽」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之技術內容;是以,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5.綜上,系爭專利之支撐吊架組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吊架組21,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雖未揭露成間隔狀設置之複數個集水條板,以及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 已揭露每個冷媒管下方裝設一冷媒霜水排導裝置,其元件之相對關係及實質功效皆與系爭專利相同;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之技術內容及通常知識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之內容如前所述,證據3 為臺灣103 年11月1 日公告之第M440420 號「傳導裝置」專利,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證據3 揭露一種傳導裝置,主要是藉由一第一管本體上設有一翼片組,翼片組包括有一自第一管本體外壁面沿長向延伸之第一翼片、二自第一管本體外壁面沿長向延伸且分別位於第一翼片兩側之第二翼片、二自第一管本體外壁面沿長向延伸且分別位於各第二翼片下方之第三翼片,以及至少一自第一管本體外壁面且相反於第一翼片處長向延伸並連接一第二管本體之連接翼片,兩第二翼片與兩第三翼片均朝遠離第一翼片且接近第二管本體之方向傾斜,藉此提昇除霜效率,且可有效節省電能等功效,此外,兩兩相鄰第二管本體的同側端亦均連設有一U 型連接管,亦即各U 型連接管的兩端係緊配合嵌設於兩相鄰第二管本體之流道內,藉此使得該等第二管本體與該等U 型連接管能構成一呈連續U 形迴路。證據3 為一種傳導裝置,其亦包含有第一管本體(即冷凝管)及設於第一管本體下方之第二管本體(即熱管),該第二管本體用於使冰霜快速溶化,由此可知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3 皆屬於冷凍庫除霜裝置之相關技術領域,且三者間具有共通之結構,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以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對比系爭專利,以及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3 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2.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請求項1 ,其進一步界定「該集水條板的底面設置有熱源管,該熱源管係成串聯方式連通」技術特徵,由證據2 說明書第[0011]段記載「本新型透過該等導引片3 之承接部31承接該冷媒傳導裝置1 除霜時由該等翼片12所滴落之霜水,且經由流通於該導管2 之流道211 內的高溫工作流體升溫,使流下之霜水保持液態流動以方便回收。」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集水條板」及「熱源管」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證據2 之「導引片3 」及「導管2」 技術內容;證據2 雖未揭露該熱源管成串聯方式連通,惟由證據3 之說明書第6 頁末行至第7 頁第4 行記載「…各U 型連接管42的兩端係緊配合嵌設於兩相鄰第二管本體33之流道331 內,藉此使得該等第二管本體33與該等U 型連接管42能構成一呈連續U 形迴路。…」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熱源管」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證據3 之「U 型連接管42」技術內容,而該U 型連接管42以串聯方式形成連續U 形迴路,其已揭露系爭專利「熱源管成串聯方式連通」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3.系爭專利請求項3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請求項2 ,其進一步界定「該集水條板朝蒸發器的盤管方向凸設一容置槽,該熱源管即設於該容置槽內」技術特徵,由證據2 圖4 揭露導引片3 下方連接有導管2 ,該導管2 係朝冷媒管11方向凸設,其流道211 內通有高溫工作流體,以使流下之霜水保持液態流動以方便回收,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容納熱源管之容置槽,惟其僅為配合熱源管位置及構形而調整之結構,在證據2 已揭露凸出之導管2 的基礎上,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而能輕易完成者。
4.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請求項3 ,其進一步界定「該熱源管的熱源可由冷凍機的散熱器提供」技術特徵,由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記載「…壓縮機61位於冷凝模式下運作所產生的熱能並予以回收提供該熱媒儲存單元63對所儲存之工作流體的保溫…」之內容,可得知證據3 第二管本體33內高溫工作流體之熱能可由回收壓縮機之熱能的熱媒儲存單元提供,顯見系爭專利以散熱器提供熱源管熱源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以回收壓縮機之熱能提供第二管本體33之熱源,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5.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集水條板」及「熱源管」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之「導引片3 」及「導管2 」技術內容,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該熱源管係成串聯方式連通」技術特徵則已揭露於證據3 之「U 型連接管42串聯之連續U 形迴路」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容置槽」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而能輕易完成者;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由冷凍機的散熱器提供之熱源則已揭露於證據3 之由回收壓縮機提供之熱能;由於請求項2 、3 、4 皆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4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至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3 之內容如前所述,而證據4 為臺灣98年7 月1 日公開之第200928274 號「熱導管及其製造方法」專利,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證據4 揭露一種熱導管及其製造方法,其主要係成形一鋁系合金中空管體,並令該鋁系合金管體經過低溫熱處理後,於鋁系合金管體外表面以電弧氧化手段成形一氧化鋁陶瓷層,該氧化鋁陶瓷層與該鋁系合金管體之基體係形成冶金結合,該氧化鋁陶瓷層可使該高導熱性之鋁系合金管體外表面形成阻熱層,藉此,使該熱導管應用於電子裝置中,於該熱導管所提供之傳熱路徑上,可藉該阻熱層阻隔熱向外散發,僅依循預定的傳熱路徑傳送,降低對熱導管周邊電子元件的熱影響。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3 皆與證據4 存在有共通之導管結構,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有動機將證據4 之導管應用於如證據2 、3 具有導管之冷凍庫裝置,而使其產生證據4 導管之優點或特性,因此以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4 對比系爭專利,以及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至4 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2.系爭專利請求項5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4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請求項1 ,其進一步界定「該盤管與盤管之間具有冷氣連通管,該冷氣連通管的外周圍包覆有隔離材料」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7 頁第3 段記載「…當使用者操作該控制器62控制該壓縮機61位於該冷凝模式時,壓縮機61將驅使一低溫的工作流體循環流動於該等第一管本體31與該等U 型連接管41所構成之冷卻循環迴路…」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盤管」及「冷氣連通管」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證據3 之「第一管本體31」及「U 型連接管41」技術內容,證據3 雖未揭露該冷氣連通管的外周圍包覆有隔離材料,惟證據4 為鋁系合金管體,其外表面設有一處或多處阻熱區段,已揭露系爭專利連通管之外周圍包覆有隔離材料之技術特徵,是以,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4 而能輕易完成者。
3.系爭專利請求項6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4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6 依附請求項1 或5 ,其進一步界定「該盤管為一太陽管」技術特徵,其已揭露於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蒸發器1 、證據2 冷媒傳導裝置1 之冷媒管11,以及證據3傳導裝置3 之第一管本體31,其皆為管體搭配多片翼片之太陽管結構,是以,證據2 、3 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4.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盤管」及「冷氣連通管」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證據3 之「第一管本體31」及「U 型連接管41」技術內容,又證據4 已揭露請求項5 「連通管之外周圍包覆有隔離材料」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盤管」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蒸發器1 」、證據2 之「冷媒管11」及證據3 之「第一管本體31」技術內容;由於請求項5 、6 皆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4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六、原告雖稱證據2 採取封閉式設計會導致冷能傳導受到集水條板之阻礙而與習知技術之問題相同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8]段記載「…藉由該除霜裝置的複數個集水條板係成間隔狀設置,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該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因此該蒸發器的冷能即可由每一個集水條板之間的間距,以冷氣下降的原理自然的下降,而無需另設冷能輸送風扇…」,可知系爭專利係每個集水條板上方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並藉由集水條板之間隔使盤管之冷空氣自然下降,而無需設置輸送風扇;而如上開技術比對可知,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每個集水條板設置一蒸發器的盤管之技術特徵,在此結構基礎上,當多個蒸發器盤管並置時,盤管間必然存在間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得知悉盤管之冷空氣能夠穿過該間隔而下降,原告所稱證據2 中冷媒管11與導管2 間之封閉空間,與蒸發器盤管之間隔形成無關;況由系爭專利之圖三及說明書之記載可知,其蒸發器之冷空氣係由盤管之翼片導引至盤管兩側,使其通過集水條板之間隔而下降,證據2 之冷媒管11亦存在有導引冷空氣往兩側散流之翼片12,因此證據2 之冷空氣之流動方向與系爭專利並無二致,故原告稱封閉空間阻擋冷空氣向下之主張並不可採。原告又稱證據4 係避免高導熱性物體影響週邊電子元件之阻熱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避免冷氣連通管冷能散失之技術領域不同云云。惟查如前所述,證據4 與其他證據間存在有共通之導管結構,證據4 之說明書第5 頁末段記載「…且該氧化鋁陶瓷層具有高阻熱之特性,使該可應用電子裝置,在其傳熱路徑上,藉由該熱導管外表面氧化鋁陶瓷層之阻熱性,使其可降低對周遭電子元件的熱影響」,可得知熱導管外表面之氧化鋁陶瓷層具有阻熱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從中得到教示,而將流體之導管外設置如氧化鋁陶瓷層之阻熱層,以阻絕管內與外界之熱交換,不論導管內為冷能或熱能,皆能避免其冷熱能逸散至管外,故系爭專利該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4 而能輕易完成者,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信。
七、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至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不具進步性,則被告就本件專利舉發案所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自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及證據組合,經本院審酌後認已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