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汪漢卿、蔡志宏、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洪淑敏、郭麗香
- 原告侯山田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原 告 侯山田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麗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7 月17日以「組合式壁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96211626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0月31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23493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請求項1 至4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 月23日(106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6200873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駁回;請求項2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6 月29日經訴字第106063079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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